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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安變壓器
信號裝置額定供電電壓不應超過127伏,并須設置獨立的信號電源變壓器及指示信號.在煤礦安全規程中第幾條?
第473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:
(一)井底車場及其附近。
(二)機電設備硐室、調度室、機車庫、爆炸材料庫、候車室、信號站、瓦斯抽放泵站等。
(三)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、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、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,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。
(四)主要進風巷交岔點和采區車場。
(五)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。
(六)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,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。
地面的通風機房、絞車房、壓風機房、變電所、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。
第474條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。
第478條主副井絞車房、井底車場、運輸調度室、采區變電所、上下山絞車房、水泵房、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,應安裝電話。井下主要水泵房、井下中央變電所、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,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。
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。
第479條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礦井中的電氣信號,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。重要信號裝置 附近,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。
(二)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,嚴禁分接其他負荷。
第480條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,應采用具有短路、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。
第481條井下防爆型的通信、信號和控制等裝置,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。
這是煤礦安全規程對信號類的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