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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二批)
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礦山從本目錄發布之日起,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設備及工藝。現有生產礦山在用下列設備及工藝的,按照本目錄規定的時限予以強制淘汰。
1.擴壺爆破(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);
2.掏底崩落、掏挖開采、不分層的“一面墻”開采(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);
3.使用爆破方式對大塊礦巖進行二次破碎(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);
4. 無穩壓裝置的中深孔鑿巖設備(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;
5. 集中鏟裝作業時人工裝卸礦巖(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,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);
6.未安裝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(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,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);
7.主要無軌運輸巷道及露天采場采用人力或畜力運輸礦巖(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及露天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;
8.專門用于運輸人員、炸藥、油料的無軌膠輪車使用的干式制動器(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;
9.TKD型提升機電控裝置及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(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。